消除雙重課稅之規定如下:
一、於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
(一)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之居住者取得之所得,
依據本協定規定,得由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課稅者
,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外,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
之領域應對該等所得予以免稅。
(二)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之居住者取得依據第十
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
得予課稅之所得者,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應
准自該居住者之所得稅中扣除其在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
領域已納之稅額。但扣除之數額不得超過扣除前,得歸屬於取自
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之所得項目之稅款。
(三)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之居住者取得依據本協
定任何條文之規定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免稅
之所得者,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於計算該居
住者其餘所得之應納稅額時,得將該免稅所得列入計算。
(四)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之居住者取得之所得,
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依據本協定規定對該所得免稅
,或對該所得適用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二、於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
領域之居住者,取得源自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之
所得,依據本協定之規定於奧地利聯邦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
就該所得繳納之稅額(如係股利所得,不包括用以發放該股利之利潤
所繳納之稅額),應准予扣抵臺北財政部主管稅法所適用之領域對該
居住者所課徵之稅額。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依臺北財政部主管稅
法所適用之領域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對該所得課徵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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