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
法令修正等因素,檢視本計畫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
包括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之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應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修正等因素,適
時檢討修正本計畫,俾利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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