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 (lux),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
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 (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
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
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
,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
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
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地毯及布
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
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
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
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未修正。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112(室內工作場所照明)4.3.1規定:「作
業區之推薦照度:第 5節中之建議值為作業區參考平面上之維持照度
,參考平面可以為水平、垂直或傾斜。無論燈具已經使用之期間及設
置,每一作業區之平均照度不得低於第 5節之值。…」同標準表 5(
室內區域、作業空間和活動種類照度眩光限制及平均演色指數一覽表
)規定,教育建築(幼稚園、托兒所、托兒所勞作室、教室)之維持
照度不得低於五百勒克斯、教育建築(黑板)之維持照度不得低於七
百五十勒克斯。
三、考量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係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透過遊戲引導幼兒
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進而整合各領域經驗;其活動樣態多元,實
作區域分散設置於室內活動室,與其他教育階段別安排固定式座位及
較長時間使用黑(白)板進行教學之型態不一,爰參採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 CNS 12112所定教育建築(幼稚園、托兒所、托兒所勞作室、教
室)之維持照度,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室內活動室之平均照度,
其照度測定參採CNS 5065(照度測定法)規定辦理。
四、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
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第二項)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第三項)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證具有防焰性能。」爰第一項第八款酌修文字;所定「防焰標示」
應依消防法規定經內政部消防署認證合格。
五、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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