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辦法,建立本制度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所列「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規定 ,並完善相關規範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私立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包括醫院、幼兒園或長照機構等 營運屬性各異之組織,本辦法相關規範未能完全涵蓋其實際運作需求 ,如其他業管機關另行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及運作,則依其規定 辦理;若無,應比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