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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各區養護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工務段、保養場、工務所、測量隊、 機械施工隊、踏勘隊、收費管理站及各種性質之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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