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
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
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