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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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