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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