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43
人,瀏覽人次:
95137664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 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 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