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
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
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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