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
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
    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
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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