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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商港區域內浮沉水中之原木損毀船艦或港埠設備,應由原木所有人負責 賠償。所有人不明者,由業者設立之專責機構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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