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商港區域內浮沉水中之原木損毀船艦或港埠設備,應由原木所有人負責
  賠償。所有人不明者,由業者設立之專責機構負責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