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關於兼職酬勞費用之執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兼任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官股董監事之代表人及政 府出資全部或部分資金之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之代表人等之職務。 兼職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領,但每月兼 職酬勞不得超過貳萬元,其本於職責範圍兼任之職務,不得支領任 何酬勞。 二、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一律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 之機關(構)直接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