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關於兼職酬勞費用之執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兼任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官股董監事之代表人及政
      府出資全部或部分資金之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之代表人等之職務。
      兼職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領,但每月兼
      職酬勞不得超過貳萬元,其本於職責範圍兼任之職務,不得支領任
      何酬勞。
  二、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一律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
      之機關(構)直接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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