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出版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寄送之新聞紙、雜誌、書籍或 其他出版品,應於左列規定時間內逕寄之: 一、新聞紙或雜誌於每次發刊時即刻寄送之。 二、出版業公司或書店發行之書籍,應於每月底造具書目,並檢同本月 份內所出版之書籍彙寄之。 三、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所出版之書藉,應於發行後十日內為之。 前項應寄送之書籍或其他出版品,為便於審核有無違反出版法第五章各 條規定之禁止登載事項,並應檢送各該主管官署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