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法人,始得使用長照機構法人或類似之名稱。
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不得使用與他長照機構法人相同或易於使人誤認與政
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機構,應標示其長照機構法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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