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依本法核准上市或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
報,載明其使用數量、人數、不良反應及其他相關報告等資料。
藥商及專案申請者應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前項年報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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