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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年報之辦理)
經依本法核准上市或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 報,載明其使用數量、人數、不良反應及其他相關報告等資料。 藥商及專案申請者應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前項年報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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