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
,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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