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處長、室、會、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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