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
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
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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