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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為下列處置: 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委託其 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二、停止當年度管理費及保險金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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