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為下列處置:
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委託其
    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二、停止當年度管理費及保險金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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