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
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
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機關名稱,理由同第十六條修正說明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