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函請環保署依廢棄 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所受僱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係因清除技術 員、處理技術員之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使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 記為專業管理人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機構擔任專業管理人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