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函請環保署依廢棄
  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所受僱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係因清除技術
      員、處理技術員之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使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
      記為專業管理人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機構擔任專業管理人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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