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
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
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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