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最初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金額,依金管會之規定辦理
。客戶與受任人終止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再委任同一受任人,仍應適用上
開規定。
客戶以合於金管會規定之有價證券為委託者,其價值之評定,應明定於全
權委託投資契約,並依本公會所訂「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之規定為之。
計算委託投資資產之淨值,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任人為專業投資機構或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
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自行約定,不適用第
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鑒於高淨值投資法人具有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和交易經驗,且其內部控制制
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故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
算標準,參照專業投資機構,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自行約定,爰修正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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