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按月分別向複受託金融機構及保管機構取得載明各筆複委託之交 易紀錄、證券保管明細表及委託人轉投資事前約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 型基金明細。 證券商應依前項資料內容,按月編製對帳單,載明各筆委託之交易紀錄、 證券保管明細、委託人轉投資事前約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明細 及其複受託金融機構與保管機構名稱,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但 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且委託人未書面請求交付者,證券商得每半 年將委託人證券保管明細載明於對帳單分送委託人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