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
  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研習
  進度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