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
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市政府核准有案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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