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但選舉人為現役軍人者,
  得憑其補給證領取之。
  領票時,經核對選舉人與名冊相符,由選舉人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後發給選舉票。但指印者,應由管理員及察員各一人蓋章證
  明。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立即自行圈投,不得攜出投票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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