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女性人員其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於工
  作時間內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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