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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女性人員其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於工 作時間內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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