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
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
受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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