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監交人員之指派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交接之監交人,由上級主管機關指派。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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