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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監交人員之指派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交接之監交人,由上級主管機關指派。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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