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市庫支票,或以電 匯方式直接付與債權人。但下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或指定轉發之金 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