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市庫支票,或以電
匯方式直接付與債權人。但下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或指定轉發之金
    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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