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與企業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一、消費者之住(居)所在本市。
二、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在本市。
三、契約之訂立地或履行地在本市。
四、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市。
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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