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安全走廊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走廊之材料應為鋼鐵料或其他金屬料,並應堅固安全美觀。其寬
度至少一點二公尺,供通行淨寬度至少一公尺,淨高至少二點一公尺
;其頂面應設置厚度一點五公釐以上鋼板,頂板上方臨接道路側面應
設置二十公分高以上之擋板。但情形特殊經都發局核准者,其寬度不
在此限。
二、在人行道設置安全走廊者,其外沿不得超過人行道外側。
三、安全走廊上方,加設臨時工房或供材料置放之貨櫃時,以二層為限,
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並應由監造建築師或專任工程人員簽證其結構
安全。
四、安全走廊內不得設置任何阻礙物,並應舖設適當材料使地面齊平,以
利通行。
五、安全走廊內應設置照明設備。
六、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場所之車輛進出口處外,不得中斷且不得任意遷移
拆除;其供車輛進出口處應舖設厚度九公釐以上之鋼板。
安全走廊應於該建築物全部完工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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