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兒童教養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院長或主任。
二、社工人員。
三、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
四、行政人員。
五、特約醫師或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人數配置標準如下:
一、未滿三歲之兒童,每四人至六人置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二、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兒童,每八人至十人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
三、滿六歲以上之兒童,每十二人置一人,未滿十二人都以十二人計。
全日收容之兒童教養機構,依前項各款標準應置一人者,加倍為二人。
兒童教養機構安置規模未滿三十人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
人員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該三款員
額合計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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