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
日內報請本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
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府及所在地稅
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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