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交人員之指派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交接之監交人由上級主管機關指派。 二、一級主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三、二級主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為一級主管。 四、業務承辦人員(含約聘僱人員)交接之監交人為二級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