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遊動廣告物之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原則,並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
  安全。如於車體附加框架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計程車設置遊動廣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辦理。
  遊動廣告車不得固定停放於本市道路,並應依規定懸掛號牌,且不得以
  廣告物遮蔽,違者依「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妨
  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規定移置、保管及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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