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二、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三、議決縣市預算及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
      增加支出之提議。
  四、議決縣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五、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增加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
  七、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縣市政府及議員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縣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縣市單行規章,應由縣市政府轉報省政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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