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
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軍事法院,並得添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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