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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非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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