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非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