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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之一(教師年度成績考核)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 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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