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
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
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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