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前條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 港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 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之。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定明違反前條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 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