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違反前條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
港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
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定明違反前條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
    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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