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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