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事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
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
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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