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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十七條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土 地複丈費之規定,於收費標準第五條已有明文,無須重複規定,爰予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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