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土
    地複丈費之規定,於收費標準第五條已有明文,無須重複規定,爰予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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