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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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