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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之選舉,設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選舉 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各該團體選舉事宜 ,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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