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保險給付之核發者,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有應繳還而未
繳還情事,保險人得自保險給付對象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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