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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遷讓或接管)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 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 ,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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