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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槍砲彈藥刀械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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